12個物流集裝箱不再“漂流”
兩封感謝信,見證法護營商“加速度”

前不久,打開“人民法院在線服務”平臺,寧波海事法院四級高級法官王凌云收到兩封感謝信。

來信的是兩名當事人,此前雙方因12個集裝箱起了糾紛。王凌云抽絲剝繭,“捋順”了利害關系,雙方對法院的調解心服口服,最終一致撤訴。

滯留國外的集裝箱

時間回到2024年6月,江蘇某科技公司(簡稱江蘇公司)委托浙江某供應鏈公司(簡稱浙江公司)出運一批家具,通過12個集裝箱運輸?shù)矫绹迳即壐邸?/p>

貨物到達港口后,江蘇公司僅支付了10個集裝箱的運費,浙江公司便指令國外倉庫扣留全部12個集裝箱。

事后,江蘇公司以浙江公司非法扣留其貨物為由,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貨物損失和違約損失500余萬元。浙江公司則提起反訴,要求江蘇公司支付運費和倉儲費60余萬元,并賠償另一糾紛中給浙江公司造成的損失110萬元。

王凌云了解到,訴訟外12個集裝箱貨物滯留國外倉庫已5個多月,每天都在產生高額倉儲費?!叭舨患皶r調處,隨著時間推移、損失擴大,雙方矛盾將愈益激化?!?/p>

于是,一場庭前會議迅速召開。王凌云對江蘇公司表示,其確實存在拖欠運費行為,如果貨物長期滯留海外,公司不僅會面臨客戶索賠,更可能失去長期商業(yè)信譽。對于浙江公司,王凌云指出,其墊付倉儲費的成本壓力巨大,貨物損壞風險與日俱增。

經過溝通,雙方當事人漸消對立情緒,同意坐下來面對面調解。

尋求“最大公約數(shù)”

江蘇公司表示,浙江公司應當立即送貨。浙江公司則堅持要求江蘇公司先支付運費和倉儲費,并將110萬元匯入法院指定賬戶,作為賠償浙江公司另案損失的保證金,隨后再送貨。

兩個方案差距較大,似乎無法達成一致,但王凌云從中發(fā)現(xiàn)雙方繼續(xù)合作的關鍵點:

其一,江蘇公司愿意讓浙江公司繼續(xù)送貨,說明案涉貨物被扣留多時后仍有市場價值,該公司的訴求本質在于促使浙江公司放貨。

其二,浙江公司指明110萬元是保證金,說明認識到該筆損失與本案糾紛并無直接關系。浙江公司的核心訴求仍然在于追討運費及倉儲費。

解析雙方訴求本質后,法官明確了辦案思路,一邊繼續(xù)溝通,向雙方釋法明理,尋找當事人訴求的“最大公約數(shù)”;同時安排開庭日期,提前準備調解方案。

各自撤回訴訟請求

第一次開庭審理時,法院提出止損方案:浙江公司盡快安排派送已付運費的10個集裝箱,江蘇公司則將欠付的24萬元運費付至法院指定賬戶,待浙江公司將剩余2個集裝箱貨物派送成功后,法院將款項支付給浙江公司。

其間,法院讓雙方對派送地址、倉庫聯(lián)系、預約車輛等事宜進行了銜接。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后交流,雙方達成上述協(xié)議。12個集裝箱終于繼續(xù)“旅程”,前往原定目的地。

止損的問題暫告段落,但糾紛并沒有徹底解決,江蘇公司仍然主張遲延送貨損失,浙江公司也仍有倉儲費的反訴請求。

結合全案證據(jù),法院認為,案涉貨物系家具,雖因浙江公司扣留貨物導致遲延送貨5個多月,但給江蘇公司造成的損失并不明確,江蘇公司主張的高額違約金有彈性空間。浙江公司雖然主張了高額的倉儲費,但其扣留全部12個集裝箱也缺乏法律依據(jù),應當對倉儲費承擔較大責任,故其反訴的費用也有較大的調整余地。因此,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,雙方各自撤回訴訟請求,是減輕各自訟累的最佳途徑。

王凌云向兩家公司闡明法律風險,經過多次溝通,雙方對法官的意見表示認可,不再堅持原有主張。兩家公司分別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本訴和反訴的申請,這起糾紛畫上句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