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隔廿二年,再作正邪辨

  22年前,1999年4月25日,發(fā)生了萬余名“法輪功”人員非法集聚中南海、擾亂社會治安的惡性事件。眾所周知,“4·25事件”導火索是圍攻天津教育學院事件。

據(jù)理辯駁是正,無理取鬧是邪

  1999年4月初,天津師范大學教育學院主辦的刊物《青少年科技博覽》刊登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庥寫的文章《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》,其中講到:“有一篇關(guān)于‘法輪功’的宣傳材料,就說有某工程師練了‘法輪功’后,元神出竅了,可以鉆到煉鋼爐里,親眼看到煉鋼爐的原子分子的種種化學變化?!焙卫现S刺道:“煉鋼爐里的溫度比太上老君炭爐里的溫度要高出幾百度,鉆進去,可能嗎?”

  文章另一處提到,中科院理論物理研究所一名學生因為修煉“法輪功”而“不吃、不喝、不睡、不說話”,最后被送進精神病院治療,病愈后仍修煉“法輪功”,導致病情復發(fā)。何老尖銳地指出:“現(xiàn)在那些偽氣功的宣傳者,神功異能的鼓吹者,其毒害青少年的程度,比起(南宋理學)‘以理殺人’,只有過之而無不及!”

  何老的文章準確地擊中了李洪志和“法輪功”的要害,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李洪志就是典型的“偽氣功的宣傳者,神功異能的鼓吹者”,毒害青少年的罪魁禍首。后來事情的發(fā)展更加證實了這一點。何老所說的那個“鉆到煉鋼爐中的工程師”就是一度被“法輪功”捧上了天的景占義,此人覺醒后寫了一本書——《我所認識的李洪志》,景占義在書中詳細敘述了李洪志、葉浩等人讓他弄虛作假的經(jīng)過。

  無論是李洪志本人,還是整個“法輪功”組織,從來不敢與正義人士進行公開辯駁,正因為害怕批評又不敢辯駁,所以該邪教只能選擇鬧事,包括對個人的恐嚇威脅和對各機構(gòu)及政府部門的圍攻。真理和善良是不會懼怕批評的,假相和邪惡則必然懼怕批評。

  “法輪功”圍攻批評者

合理訴求是正,聚眾圍攻是邪

  “法輪功”在國際社會上奢談人權(quán)、自由,“擠眼淚”、扮可憐。然而,事實是“法輪功”總是慣于對個人進行恐嚇威脅和人身攻擊,對機構(gòu)、組織則是無理糾纏甚至群起圍攻。

  有資料顯示,由“法輪功”組織的大大小小的恐嚇、圍攻事件不下300起。僅僅是1998年4月至1999年4月這一年期間,“法輪功”圍攻新聞出版單位和各級政府,影響較大的事件就有:1998年4月,圍攻山東齊魯晚報社;1998年4月,圍攻云南東路時報社;1998年5月,圍攻健康文摘報社;1998年5月,圍攻北京中國青年報社;1998年5月,圍攻北京電視臺;1998年6月,圍攻山東大眾日報社;1998年9月,圍攻河北滄州日報社;1998年9月,圍攻河北政法報社;1998年10月,圍攻福建廈門日報社;1998年11月,圍攻重慶日報社;1998年12月,圍攻哈爾濱日報社;1998年12月,圍攻浙江錢江晚報社;1998年12月,圍攻遼寧省委省政府;1999年1月,圍攻遼寧沈陽電視臺;1999年3月,圍攻江蘇武進日報社;1999年4月,圍攻天津教育學院;1999年4月,圍攻天津市委市政府;1999年4月,圍攻北京中南海。

  瞧瞧,這就是一個提倡“大忍”的修煉團體的所作所為!“法輪功”移師境外后,依然邪性不改,面對批評,不是示威施壓,就是惡訴纏訟,如此倒行逆施,不是邪教是什么?

  “法輪功”圍攻天津教育學院

遵紀守法是正,藐法犯法是邪

  20年來,“法輪功”一直沒有停止對“4·25事件”的狡辯。其媒體發(fā)文稱:“法輪功學員‘四二五’上訪,是以合理合法、和平理性的方式反迫害?!边€無理地質(zhì)問:“四二五”究竟是誰違反了法律?那就讓我們來回答這個問題吧。其實,早在“4?25”之前,“法輪功”就長期從事非法活動。

  首先,“法輪功”系非法組織。1995年,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開展對氣功組織的清理整頓,1996年12月12日,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宣布,在這次清理整頓中不予李洪志的“法輪功”注冊登記。1997年,氣功科學研究會重申不予李洪志的法輪功注冊登記的決定不變。其次,“法輪功”出版物為非法出版物。1996年7月24日,中共中央宣傳部下屬新聞出版署向全國各省市新聞出版局下發(fā)內(nèi)部文件,禁止出版發(fā)行《轉(zhuǎn)法輪》《法輪功》等“法輪功”書籍。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發(fā)行后,李洪志仍然利用他的“法輪功”組織體系發(fā)揮作用,公然違反禁令印刷、銷售“法輪功”書籍及音像制品等牟取暴利。再次,“法輪功”組織多數(shù)圍攻黨政機關(guān)和新聞單位事件。據(jù)統(tǒng)計,從1996年8月李洪志指揮“法輪功”組織圍攻光明日報社以來到被取締時,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達78起。

  若就事論事,“4?25事件”本身就是違法活動。

  一是違反了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。該條例規(guī)定: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組織的協(xié)會、學會、聯(lián)合會、研究會、基金會、聯(lián)誼會、促進會、商會等社會團體,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申請登記。”“社會團體經(jīng)登記后,方可進行活動?!倍胺ㄝ喆蠓ㄑ芯繒笔俏唇?jīng)中國政府登記核準的非法組織,這個非法組織組織、指揮其成員“4?25”圍攻中南海,嚴重地違反了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。

  二是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。該法第51條規(guī)定: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(quán)利的時候,不得損害國家的、社會的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(quán)利。”我們既講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(quán)利,也要講公民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。但李洪志及“法輪功”把自己當成不受國家《憲法》和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,“4?25”事件就是李洪志及法輪功在行使公民自由和權(quán)利的時候,公然嚴重地損害了國家的、社會的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(quán)利的違憲行為。

  三是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》。該法第7條規(guī)定:“舉行集會、游行、示威,必須依照本法規(guī)定向主管機關(guān)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?!薄胺ㄝ喒Α苯M織在未向主管機關(guān)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的情況下,就公然非法聚集上萬人在中國國家最高層領(lǐng)導機關(guān)所在地周圍露天靜坐或聚集,屬于程序上不合法的非法“示威”活動。

  四是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。該法296條規(guī)定:“舉行集會、游行、示威,未依照法律規(guī)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,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(guān)許可的起止時間、地點、路線進行,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。”“4?25”圍攻中南海,無論是“集會”,還是“示威”,都是沒有依照法律規(guī)定申請獲得批準,而是在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組織秘密策劃、指揮下非法進行的。

  五是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管理治安處罰條例》。該條例規(guī)定:利用會道門、封建迷信活動,擾亂社會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或違反社團登記管理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注冊登記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,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處以拘留、罰款或警告?!胺ㄝ喒Α币苑欠ㄉ鐖F搞迷信活動,萬人集聚施壓政府、堵塞交通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,當然是非法活動。

  總之,由李洪志及其“法輪功”組織策劃的“4?25事件”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嚴重的政治事件,“法輪功”竭力掩蓋事實真相,企圖為“4?25”的所謂合法性制造借口,都是徒勞的!